為解決燃煤散燒帶來的面源污染,進一步提升環境空氣質量,為人民群眾創造優美的生活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及上級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市政府決定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基礎上劃定我市禁煤區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現通告如下:
一、禁煤區域
1.市區(郾城區、源匯區、召陵區、經濟技術開發區、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、西城區)所轄區域(含農村)。
2. 臨潁縣、舞陽縣兩縣縣城建成區、兩縣所轄鄉鎮政府所在地、兩縣列入“雙替代”改造任務的農村地區(整村推進村)。
二、主要措施
(一)禁煤(含潔凈型煤)。禁煤區范圍內實現除電煤、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外燃煤“清零”。按照“宜氣則氣、宜電則電”的原則,在供熱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通過“煤改氣”“煤改電”或其他分散式清潔取暖替代禁煤區內生產、生活和商業活動用煤。城鄉接合部農村地區可采用太陽能、余熱、余壓、地熱能、生物質等多種清潔能源作為供熱的補充。沒有列入禁煤區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仍執行禁燃區政策。
(二)禁售。全面取締禁煤區內所有散煤(含潔凈型煤)經營場所,禁煤區內嚴禁單位和個人采購和銷售散煤(含潔凈型煤)。
(三)禁儲。禁煤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、囤積散煤(含潔凈型煤)。各類用戶現存自用的散煤(含潔凈型煤)由所在地人民政府(管委會)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置換。
(四)禁運。除市政府允許的單位按照規定用途運輸、儲存和使用散煤(含潔凈型煤)外,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區范圍內運輸散煤(含潔凈型煤)。
(五)禁產。全面取締禁煤區內所有散煤(含潔凈型煤)生產加工企業、小作坊,禁煤區內嚴禁單位和個人生產散煤(含潔凈型煤)。
三、有關要求
市政府將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考核重要內容,按照屬地管理原則,縣區人民政府(管委會)負責組織實施,在禁煤區范圍內的鄉鎮(街道)依法做好禁煤管理。市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做好相關政策措施制定、調度通報、督導考核等工作,同時負責散煤生產銷售環節監管,嚴厲查處生產加工劣質散煤的小窩點、小作坊以及違法散煤銷售點。市公安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散煤運輸環節監管,在進入禁煤區的主要路口設卡檢查,對進入禁煤區的煤炭運輸車輛進行嚴格核查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散煤使用環節監管,加強對燃煤茶浴鍋爐、燃煤大灶、經營性小煤爐等散煤設施設備的監督檢查力度。對于在禁煤區內違法生產、銷售、運輸、使用散煤(含潔凈型煤)的單位和個人,將依法查處。對于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依法予以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對于各類在禁煤區違法違規生產、銷售、儲存、使用、運輸散煤的行為,可以通過12345、12369等熱線舉報。
特此通告
2019年9月20日